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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与金某正处在离婚程序的冷静阶段,期间李某向王某借款30000元,到期未还,王某起诉李某与金某要求返还。经法院审理,离婚冷静阶段双方财务独立,无大额资金往来记录。王某提出的债权主张,没有充足的证据显示这笔债务与维持李某和金某共同的家庭生活有关。因此,法院无法将这项债务认定为李某和金某的共同债务。经过审理,确认了王某与李某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其中涉及的借款金额为30000元,该笔借款的事实明确,证据有效。李某未能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法院裁决李某有责任向王某归还全部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
连云港要债公司的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夫妻债务处理的重要原则,即“共债共签”,强调了须经夫妻双方共同同意或确认的债务方被视为共同债务,特别是那些因家庭日常需要而产生的开支。这表明,债务若要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承担,要么是双方共同签字认可,要么是一方事后承认,又或者是直接服务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开销。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在借款行为发生前已启动了离婚程序,表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借款之后,二人之间的财务往来并未显示出与该笔借款相关的重大交易,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这笔借款被用于维持或改善夫妻共同生活。同时,王某未能呈交任何证据表明金某知晓借款情况,或者金某有意愿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一判决说明了法律对于个人借贷责任的严格界定,同时也强调了在确认夫妻共同债务时的严格标准和证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