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30083965

联系我们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东路7号
手机:18130083965
联系人:马经理

  • 连云港要账公司介绍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要求确认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如何判决?
  • 连云港要债公司讲述工资款久拖不付 刚柔并济促执行
  • 连云港讨债公司介绍揭秘拖欠工资最快解决方法,让你轻松拿回血汗钱!
  • 连云港讨债公司讲述男子孩子需要做手术,下跪向“债主”讨要20万后续!
  • 连云港讨债公司介绍银行败诉!甘肃一女子,信用卡欠款2.8万,逾期数月未还
  • 连云港讨债公司介绍欠费物业闹上法庭就败诉,却在小区里耀武扬威
  • 连云港讨债公司阐述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连云港讨债公司阐述兄弟因修坟起纷争,土地权属纠纷应如何解决?
  • 连云港讨债公司介绍拖欠工程款,即使合同无律师费约定,违约方也应承担律师费和保全费
  • 连云港讨债公司讲解欠钱不还,不请律师可以去起诉吗?
  • 连云港讨债公司讲述按约定还款后却被恶意起诉追款怎么办?
  • 连云港讨债公司阐述游泳池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怎么样追回保证金
  • 连云港讨债公司介绍遇到债务纠纷,为什么大家都劝你去起诉,而不是再等等?
  • 连云港讨债公司讲述一起临时工受害责任纠纷带来的思考
  • 连云港讨债公司介绍欠钱不还的人怎么对付?八种不迁就、不退让的办法来了!
  • 连云港讨债公司介绍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女儿的约定,能否排除在先形成的债权强制执行?
  • 连云港要账公司介绍医疗美容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吗?
  • 连云港要债公司介绍关于“二倍工资”的劳动纠纷类案合集
  • 连云港讨债公司讲述出具欠条当天还款,法院如何认定还款事实?
  • 连云港要账公司讲解河南一男子去世2年了,银行上门说他贷款50000元,并逾期了,银行多次催促还款
  • 连云港要债公司介绍现在要账难道就只能靠干等着吗?
  • 连云港讨债公司介绍表兄妹结婚30年闹离婚男方索要90万
  • 连云港要债公司介绍离婚冷静期的债务能认定为双方债务吗
  • 连云港要账公司讲述“身背”多起案件,合计50余万元,男子不还钱还“失联”
  • 连云港要账公司讲述宁夏法院行政审判推进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加大实质化解力度 及时回应群众诉求
  • 连云港要账公司讲解哪些人身损害赔偿诉求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是指哪些人?
  • 连云港要账公司阐述经历一场民事诉讼是什么样的体验
  • 连云港要账公司阐述住着别墅不还钱?强制腾房促和解
  • 连云港要债公司讲述欠下银行16万块钱。男子拒绝还款后,竟被银行告上法庭
  • 连云港要债公司讲述积极催收 化解风险
  • 连云港要债公司讲解催收策略是追债过程中采取的方法和手段
  • 连云港要债公司讲解“夏季攻势”再掀高潮!靖江法院集中发放执行案款44万余元
  • 连云港讨债公司讲解同一房屋签订三份“阴阳合同”,法院如何认定?
  • 连云港讨债公司阐述人民法院案例库:空调安装、装饰装修等四类、十种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
  • 连云港讨债公司介绍确定民事诉讼管辖法院的五个步骤
  • 连云港讨债公司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连云港讨债公司介绍河南4小孩河边洗澡两人溺亡,同行一人因故意伤害罪获刑11年》
  • 连云港讨债公司讲解最高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1)
  • 连云港要账公司阐述最高法案例库:确认!被执行人配偶不能证明名下银行存款系其个人财产的,法院能否冻结?
  • 连云港要债公司讲述法院公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2024)
  • 连云港讨债公司介绍拖欠工程款,即使合同无律师费约定,违约方也应承担律师费和保全费

    来源:连云港讨债公司作者:https://lyg.hflmwl.com/ 日期:2024-08-28 13:48:49 浏览: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万学才,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再审申请人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星公司)与被申请人万学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高院)作出的(2020)青民终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星公司再审申请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青海高院做出的(2020)青民终172号民事判决,对该案再审。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没有事实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万学才将施工资料交付给宏星公司有误。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已交付有误。二、原审判决在各方的律师费负担没有约定的前提下,判令宏星公司支付律师费缺乏依据。

    华宇公司再审申请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青海高院作出的(2020)青民终172号民事判决,并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万学才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万学才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工程并未交付使用。二、原审判决支持万学才律师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万学才答辩称,一、案涉工程已经交付并投入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的再审事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案涉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提交的专家意见不符合证据标准不应采信。三、万学才移交的施工资料均为真实资料,并不存在虚假的情况。四、由于发包人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致使案涉工程延期,其责任在于宏星公司。五、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已经获利,其故意拖延支付工程款,有违诚信,其应当承担万学才为维护合法利益而支出的律师费。

    再审审查过程中,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提交宏星公司与青海省湟中县上新庄镇人民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部分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拟证明案涉工程未实际交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依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事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宏星公司、华宇公司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本案是否存在新证据的问题。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提交的证据形成于起诉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此外,《湟中县上新庄镇旧城改造项目关于窗台处钢筋砼板带未设置专家论证意见单》系专家观点意见,不能作为认定客观事实的根据,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该项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案涉工程是否交付的问题。1.二审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依法组织三方代表共同前往案涉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并形成调查笔录,各方代表签字确认。案涉的项目小区名称为“宏星府邸”,现场调查发现青海维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驻小区,小区部分房屋门口及窗户粘贴了装修公司标识,在装修登记表中显示不同的业主姓名、开竣工时间,且部分房屋内已经悬挂窗帘、放置家具、花盆、水瓶等物品。此外,关于宏星公司辩称房屋悬挂窗帘是履行与青海省湟中县上新庄镇政府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问题。经审查,该合同标的及金额项下备注“在合同总价的范围内赠送108副室内窗帘”,与调查笔录中反映的情况不符,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故原审判决认定万学才已经交付案涉房屋钥匙以及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并无不当。2.万学才提交施工资料是否存在虚假和伪造的问题。经审查,二审庭审笔录中记载宏星公司对万学才移交的施工资料清单发表质证意见时,明确表示关于资料问题已向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另案主张相应权利,后宏星公司撤回上诉。故宏星公司的该项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案涉工程是否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问题。鉴于案涉工程已视为已竣工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及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故华宇公司关于其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宏星公司、华宇公司的该项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学才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学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宏星公司、华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   波
    审判员    陈宏宇
    审判员    吴   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伟明

    连云港讨债公司来源:最高裁判指南

    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标题:连云港讨债公司介绍拖欠工程款,即使合同无律师费约定,违约方也应承担律师费和保全费
    网址:https://lyg.hflmwl.com/69.html
    作者:连云港讨债公司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以链接形式注明。
    首页
    电话
    短信
    联系